案例:1990年5月沈先生入住现住房不久,就发现家里到处是污水与粪便。沈先生与该房物业公司联系修理,物业查明是水管道堵塞。修理后,沈先生以为平安无事了,谁知水管道没隔多久就会堵一次,而且这一堵就堵了10年。
前不久,忍无可忍的沈先生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后者将梗阻管道断开后予以疏通,赔偿10年水电费1878元和精神补偿费3万元。
对沈先生的诉讼,某物业则自认委屈,声称每次沈家堵塞,都给予及时修理。只同意赔偿其200元补偿,至于精神补偿费,则认为没有依据,未予同意。
律师分析:某物业公司作为沈先生所居楼房的管理者,有义务对住户在居住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予以解决。沈先生要求前者疏通居室内排水管道阻塞问题,理由正当,应予支持。至于沈先生提出的10年水、电损失一节,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,法院不予支持。有关精神补偿请求,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法院亦无法支持。物业公司资源给付沈先生200元水电费,法院不持异议。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,判令物业公司对沈先生阻塞管道予以疏通;给付沈先生水、电费200元,驳回了沈先生其它的诉讼请求。